上海闵行擅长案件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上海,闵行2024-03-15 12:32:07
35 次浏览嘉定江桥律师所
公司名称:上海科众律师事务所 具体地点:嘉定江桥万达广场8号写字楼13楼1308室 微信号:13651657779 联系人:张律师 张律师资格证号:A20083213020199上海律协会员,系上海科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公司法务、债权追讨、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行业方面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办理多年,其中代理的典型案件在上海新闻综合频道庭审纪实播放,张律师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一直好评,以维护当事人利益 大化为服务宗旨 ,以专业的法律水准和诚信的法律态度,真诚的服务每一位客户。 张律师团队主要提供以下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 1、 非诉讼的调解、签发律师函、草拟合同、代书遗嘱、公司、房产信息; 2、 房产纠纷代理,买卖纠纷和租赁纠纷等; 3、 劳动事务:劳动纠纷仲裁、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建立和完善; 4、 合同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及清理债权债务; 5、 交通事故:协助办理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谈判、事故赔偿诉讼; 6、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文件的审查、草拟、修改、谈判;法律咨询、法律事务调查、法律意见书;发律师函;公司注册、合并、分立、收购法律事务;处理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事宜、日常法律事务等。 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可以不续订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就要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几种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就要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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